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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盗版UG软件是有风险的,企业做大,要根据实际情况采购相关的软件,下面由西门子UG软件代理商:上海菁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www.siemens-plm.com)为大家讲解一个真实的诉讼案例,这家公司买过UG软件但是超量很多,最后被查抄诉讼的故事。
下面是详细的一审,二审判决书,事实清楚,明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民终11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欧普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吴江市汾湖经济开发区汾杨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马秀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桥民,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SiemensProductLifecycleManagement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普拉诺市格拉尼特大道5800号600室。
法定代表人:RoseMarieE.Glazer,该公司总法律顾问和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丹,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刚,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铭,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欧普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欧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门子软件公司)、原审被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普股份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门子软件公司一审诉称:其是“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领域计算机软件与服务的供应商,在全球范围内处于领先地位。西门子软件公司系NX系列计算机软件(行业内称为“UG”软件)作品的作者。NX系列计算机软件首次发表于美国。西门子软件公司已经将NX系列计算机软件在美国版权局进行著作权登记。中国和美国均是《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根据前述公约所确定的“国民待遇”原则,西门子软件公司对NX系列计算机软件享有的著作权受中国法律保护。NX系列计算机软件是世界上最先进的、面向制造业的高端计算机软件之一,可以用于进行3D设计、数字仿真检测及辅助制造。NX系列计算机软件为产品开发和制造提供了创新、高新的解决方案。汽车、航空、模具制造等行业的全球众多高端客户均使用NX系列计算机软件。NX系列计算机软件目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版本:NX2.0、NX3.0、NX4.0、NX5.0、NX6.0、NX7.0、NX7.5和NX8.0。
苏州欧普公司、欧普股份公司主要从事照明器具的生产和销售,苏州欧普公司系欧普股份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西门子软件公司了解,苏州欧普公司、欧普股份公司未经其许可,在其经营场所的电脑中擅自安装NX系列计算机软件,并长期利用该NX系列计算机软件进行产品设计与制造以营利。根据法律规定,苏州欧普公司、欧普股份公司未经西门子软件公司许可安装、商业使用NX系列计算机软件的行为侵犯了西门子软件公司对NX系列计算机软件享有的复制权以及获得报酬权,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苏州欧普公司、欧普股份公司:1、立即停止侵犯西门子软件公司NX系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2、连带赔偿西门子软件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91万元;3、连带赔偿西门子软件公司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开销人民币10万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
苏州欧普公司、欧普股份公司一审共同辩称:1、欧普股份公司与本案无关,事情是发生在苏州欧普公司厂区。2、欧普股份公司将自己合法购买的NX软件交给苏州欧普公司使用,因此欧普股份公司并非适格被告。苏州欧普公司、欧普股份公司购买的是网络版,不构成侵权。3、苏州欧普公司工作人员自行下载NX软件有不当之处,但这是因为西门子软件公司销售商没有安装软件所致。4、西门子软件公司的销售商在报价单上承诺双方一旦达成交易,软件权利人将不再追究之前的侵权行为。5、双方都是具有一定影响的大公司,涉案纠纷是因西门子软件公司与其销售商信息交流不当所致。
一审法院查明:
西门子软件公司是一家美国公司,其前公司名称为UGS公司。西门子软件公司系NX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人,在美国的计算机软件版权登记有NX2、NX3、NX4、NX5、NX6、NX7、NX7.5、NX8、NX8.5等。上述软件在行业内亦称为“UG设计软件”。西门子软件公司于2010年6月23日向许卫授权“以西门子软件公司的名义针对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或法律实体涉及西门子软件公司知识产权的事宜提起、参与、进行诉讼和/或辩护直到终止司法或行政程序”。代理权限包括但不限于:有权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代为调查取证,代为提交证据、提出相关声明;有权代为向各级人民法院起诉、应诉、上诉、撤诉、代为陈述、修改起诉事由;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申请追加、变更被告或第三人;代为和解、调解;代为签收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等;为了本公司利益转委托上述代理权限,以及其他一切所需代理权限。该授权委托书经由美国得克萨斯州科林县公证员予以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认证。2015年2月10日,许卫以西门子软件公司的名义授权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代理与苏州欧普公司、欧普股份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的民事诉讼。
2015年3月,因发现“欧普照明”官网上发布有招聘“能够熟练使用UG等设计软件”的模具设计工程人员的信息,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代理人向上海市卢湾公证处申请了保全证据公证。西门子软件公司经调查,发现苏州欧普公司设计部门大量安装使用NX软件,遂提起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诉讼,并提出证据保全申请。法院证据保全确认:在苏州欧普公司研发中心二楼模具办公室中的31台电脑,开机检查了19台电脑,其中17台安装了NX8.5版软件,其他电脑因无工作人员在场,电脑处于锁定状态,未能作查验。
另查明,2014年4月,苏州欧普公司作为甲方,西门子软件公司授权代理商上海大传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大传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经报价协商后达成软件销售合同书,合同标的为SiemensNX(版本9.0)产品,具体包括:NX11110(NXMach1产品设计包)3件、NX13200(NXMach3Molddesign模具设计包)1套、NX12450(NXMach2-3AxisMachining设计加工软件包)5套、NX30624(NXGreaterChinaToolkit)2套、UG10000-WISD(NXSoftwareandDocMediaWin)1套、FREIGHT(AirfreightandInsurance)1套、TC1DOTC(TeamcenterDeplovment)1套,计税总金额为人民币2115522.63元,优惠后金额为人民币693891.42元。乙方保证销售给甲方的SiemensNX(版本9.0)具有永久的Licence使用权。交易过程中,上海大传公司在发给苏州欧普公司的NX软件系统报价单的尾部有“如果双方在有效期内达成和解,西门子对之前的侵权行为将不再追究”的补充说明内容。软件销售合同书签订后,上海大传公司向苏州欧普公司发送了《NX9.0安装手册》。
再查,中山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欧普公司)于2011年10月14日与深圳市金飞跃科技有限公司达成SiemensPLMSoftwareNX7.5软件购买合同,合同标的具体为NX12450(NXMach3AxisMachiningUG三轴加工软件包网络浮动)3套、GFT-CAM外挂(一个加密狗)1套、NX30624-GreaterChinaToolkitGC工具箱1套,金额人民币39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我国与美国均为《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西门子软件公司提供NX2至NX8.5系列版本号软件在美国的版权登记,该证据可认定该计算机软件系西门子软件公司版权所有,西门子软件公司对NX8.5等系列版本号计算机软件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苏州欧普公司、欧普股份公司答辩提出在版权登记公证后不排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已转让,但并无证据证明,该异议不能成立。
西门子软件公司所诉苏州欧普公司在其经营场所的电脑中安装NX系列计算机软件并利用该NX系列计算机软件进行产品设计与制造经营活动的事实,经由西门子软件公司提供初步证据并经由法院依法保全证据在案证实。经确认,苏州欧普公司办公电脑所安装软件均为NX8.5版本。就上述NX8.5版本软件安装使用是否构成侵权,苏州欧普公司提出不侵权的抗辩,法院对此评判如下:
其一,苏州欧普公司抗辩主张其合法购买了网络版NX软件,不构成侵权。经查,苏州欧普公司与西门子软件公司代理商上海大传公司签订的软件销售合同标的为NX9.0网络版,所采购的软件主要功能模块分别为NX11110数量3、NX12450数量5,而苏州欧普公司实际在数量至少为17台的计算机上安装使用了非授权的NX8.5全功能模块软件,据此判断,即使不考虑软件版本的不同,苏州欧普公司合法支付对价采购的NX软件数量远低于其实际安装使用数量。软件著作权之财产权益基于市场需求而实现,不同经营规模的企业对软件有不同数量程度的需要,商业软件交易同时要实现软件权利人以及软件使用人的利益。购买少量的软件著作权许可不能成为超出许可范围侵害他人软件著作权的挡箭牌。据此而言,苏州欧普公司的前述抗辩不能成立。
其二,苏州欧普公司抗辩提出其工作人员自行下载NX软件是因为西门子软件公司销售商没有安装软件所致。经查,上海大传公司在销售网络版NX9.0软件后向苏州欧普公司发送了NX9.0安装手册,苏州欧普公司有条件进行软件安装。本案中苏州欧普公司并无证据证明西门子软件公司销售商存在不履行安装NX9.0软件义务的事实,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规则,法院对该抗辩不予采信。就该现象的成因,西门子软件公司解释为设计人员往往因存在使用习惯而不愿意用新版本软件,且苏州欧普公司所采购网络版NX软件的数量不足以满足其经营需求,故需要安装使用大量非授权NX8.5软件。基于本案查实的苏州欧普公司所购买的NX9.0软件数量显然并不足以满足其设计人员规模需求,以及苏州欧普公司实际大量安装使用NX8.5软件的事实,法院认为西门子软件公司的说理意见符合逻辑,予以采信。
其三,关于苏州欧普公司辩称在与西门子软件公司销售商的软件交易中已约定免除了侵权责任。对销售商在报价单上承诺双方一旦达成交易将不再追究苏州欧普公司之前侵权行为的事实,西门子软件公司予以确认。但上述承诺仅是针对在达成交易前苏州欧普公司侵权行为相关责任的免除,并不表示软件权利人对苏州欧普公司在达成交易后的侵权行为的放任,也不应推理为许可苏州欧普公司突破采购量随意数量地安装使用NX软件。本案中所查实的苏州欧普公司超数量复制安装使用NX8.5全功能模块软件的事实发生在软件交易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显然不能基于前述软件交易时的约定获得免责。
综上,本案认定苏州欧普公司存在对西门子软件公司NX8.5软件著作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仅在侵权责任承担中考虑其已实际获得部分合法版权许可的情形。具体的经济赔偿数额,对已经查明部分,可依侵权安装软件数量结合采购软件价格进行计算,鉴于苏州欧普公司实际安装使用NX软件数量超出其采购量一倍以上,赔偿金额应不低于693891.42元;对可合理推定但数量不能确定部分,一审法院综合考量NX软件销售价格、侵权行为性质、侵权规模等多方面因素,并考虑权利人为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支出,另行酌定赔偿20万元。
关于欧普股份公司是否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被诉侵权软件安装使用发生在苏州欧普公司厂区,系苏州欧普公司的生产经营行为,作为独立法人,苏州欧普公司依法承担相关民事侵权责任。至于本案中欧普股份公司提及的将其关联公司中山欧普公司先前购买的NX软件版权随生产线转移交苏州欧普公司使用,所提行为尚不足以构成生产经营行为的混同。因此,对西门子公司主张由欧普股份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苏州欧普照明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NX8.5版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二、苏州欧普照明有限公司赔偿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893891.42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驳回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080元,由西门子软件公司承担25280元,苏州欧普公司承担12800元。证据保全申请费1000元,由苏州欧普公司承担。
苏州欧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西门子软件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西门子软件公司负担。理由为:1、一审法院没有查明17台计算机上安装被控侵权软件的时间,也没有查明该软件是否实际使用,就直接认定其复制安装及使用被控侵权软件的时间发生在软件交易后缺乏事实依据。因此,基于2014年4月软件交易中的免责条款,一审判决认定苏州欧普公司侵害涉案软件著作权错误。2、一审判决赔偿额过高。西门子公司没有提供损失的证据,2014年4月苏州欧普公司购买NX9.0软件的价款也不能作为认定赔偿损失的参考依据,因为版本不同,且本案的侵权时间也较短。西门子软件公司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为人民币10万元,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且一审判决超出其诉请支持了20万元。
西门子软件公司二审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欧普股份公司二审述称:一审法院没有对被控侵权软件的安装和使用情况进行调查,也没有区分哪些被控侵权软件可以归于免责条款适用的范围。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苏州欧普公司安装使用被控侵权软件的行为是否侵犯了西门子软件公司对NX8.5版本享有的著作权;2、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额是否适当。
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均未提交新证据。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有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
1、一审法院于2015年6月3日在苏州欧普公司进行证据保全时,共检查了19台电脑,其中17台安装了西门子NX8.5版本软件,其他电脑因无工作人员在旁,且电脑处于锁定状态,未能作查验。苏州欧普公司的工作人员称,这些电脑中部分是办公管理所用,确实没有安装NX软件,从荧幕尺寸大小也可看出,一般大屏是安装的,小屏未安装。31台中有17台是模具设计人员使用,其余均非设计使用,而是其他业务人员使用的。
2、苏州欧普公司二审陈述,17台电脑里安装的NX8.5版本软件,其并未向西门子软件公司购买。
本院认为:
一、苏州欧普公司安装使用被控侵权软件的行为侵犯了西门子软件公司对NX8.5版本享有的著作权
西门子软件公司系NX8.5等系列版本的著作权人,依法应当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苏州欧普公司认可其并未向西门子软件公司购买NX8.5版本软件,但其上诉称,基于2014年《NX软件系统报价单》中约定的免责条款,其在销售合同签订前安装使用被控侵权软件的行为并不构成对西门子软件公司的著作权。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2014年1月,西门子软件公司的授权代理商上海大传公司向欧普股份公司发送《NX软件系统报价单》,详细列明了NX软件产品的报价等信息,并表示“本报价单必须在2014年3月14号之前签回。如果双方在有效期内达成和解,西门子对之前的侵权行为将不再追究。买卖双方均同意将本报价单作为合同附件,并认定其与合同其他内容具有同等效力”。2014年4月,苏州欧普公司与上海大传公司签订了NX9.0版本软件的销售合同。2015年6月3日,一审法院在苏州欧普公司现场保全时,确认共17台电脑安装了被控侵权NX8.5版本软件。苏州欧普公司主张其安装使用被控侵权软件的时间在上述销售合同签订之前,可以适用免责条款,但其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即使上述报价单中“如果双方在有效期内达成和解,西门子对之前的侵权行为将不再追究”的承诺确实有效,但该承诺仅表明,如果苏州欧普公司在其与西门子软件公司达成交易前存在相关侵权行为,西门子软件公司承诺对其免除侵权责任,而不能认为西门子软件公司一并免除苏州欧普公司在签订销售合同后的侵权责任。其次,苏州欧普公司还主张部分被控侵权软件由技术人员自行安装,但其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综上,苏州欧普公司安装使用被控侵权软件的行为构成对西门子软件公司著作权的侵害,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苏州欧普公司的上诉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额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通常而言,未经许可使用软件复制品给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相当于著作权人正常许可使用或者销售该软件的市场价格。本案中,苏州欧普公司与西门子软件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所涉NX9.0版本软件为693891.42元,而苏州欧普公司实际安装使用的NX8.5版本软件数量超出上述销售合同所涉软件数量,故一审法院以该销售合同作为参考,认为西门子软件公司的损失不会低于693891.42元,并在确定693891.42元作为赔偿额的基础上,依据涉案软件的性质、售价、苏州欧普公司被控侵权行为的性质等因素,并考虑西门子软件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开支,另行酌定赔偿20万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苏州欧普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800元,由苏州欧普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汤茂仁
审判员 徐美芬
审判员 刘 莉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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